【法规名称】【发布单位】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0-05-30【生效日期】2010-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正文】 青岛市旅游条例 (2010 年 3 月 26 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5月 30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 年 5 月 30 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旅游业的发展遵循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的原则,充分利用自然、人文、经济、社会资源,突出海洋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特色。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加强旅游宣传推介、旅游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有关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协会章程和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参与旅游促销、发布市场信息、推介旅游产品、进行行业培训和交流,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建议。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六条 市、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区(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在编制时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旅游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旅游业的,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 第八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区域合作、资源整合和城乡统筹发展,防止旅游资源的浪费、无序开发和旅游项目的重复建设。 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