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部门能源统计报表制度2010 年 4 月一、总 说 明(一)为了解地区能源供应、需求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地区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地区统计局对各有关单位的综合要求
各部门应按照地区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根据地区统计局拟订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搜集,并尽量避免与地区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三)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辖区内除军队系统以外的全部能源生产和消费活动
(四)资料来源及调查方法
项 目调查方式调查批次(次/年)收表单位一、地区统计局 1、工业能源统计 规模以上全面调查12节能办 规模以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总数2节能办 个体个体工业总数的 5%抽样调查2节能办 2、仓储及邮政业全面调查2节能办 3、批发和零售业批发和零售企业总数的 10%抽样调查2节能办 4、住宿和餐饮业住宿和餐饮企业总数的 10%抽样调查2节能办5、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企业总数的 10%抽样调查2节能办 6、房地产业房地产企业总数的 10%抽样调查2节能办 7、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企业总数的 5%抽样调查2节能办8、其他能源品种全面调查2节能办9、规模以上工业固体物综合利用和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全面调查2节能办1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水利用全面调查2节能办二、地区农业局(地区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农经局协助) 1、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单位(含农户)能源统计农、林、牧、渔业生产和服务单位(含农户)为生产而消费的能源进行 10%的抽样调查统计2节能办 2、农户生活能源统计全地区供调查 400 户,其中年人均纯收入 5000 元以上占 25%,2000 元至 5000 元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