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 年 7 月 30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3 年 11 月 29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驾驶人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农业机械)、监察和其他负有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做好车辆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