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证件管理第一节 许可证办理撤回 ,简单地说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 只有当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对在成立当时就有瑕疵的某个行政许可,作出废除其效力的决定。这里既有可能是申请人行为违法,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如果依照上述两种情况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行政许可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程序行为。注销是一种管理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它不以当事人是否违法为适用前提,而以出现特定的客观事实为适用前提。这一事实,有的与被许可人从事违法活动有关,有的只是因客观事实而引起。2. 撤回、撤销和注销的区别 (1)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同。(2)引起的原因不同。(3)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法定条件撤回:《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因情势变迁导致行政许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撤销:《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在取得或决定准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且撤销后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①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② 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超越职权)③ 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④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⑤ 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法可撤销其他情形)注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出现了使 烟草专卖许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实。①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②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③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④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1、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