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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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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P-67FS-002 管理程序 编制部门:民用航空卫生处 下发日期:2004 年 8 月日 批准人: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1 总则1.1 为规范民用航空人员的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R1)(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1.2 本程序适用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对航空人员的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部门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工作。1.3 制定本程序的相关文件有《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1.4 本程序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4.1 局方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1.4.2 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体检机构和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委任的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1.4.3 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FS-CH-67-003(02/02))、《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FS-CH-67-004(02/02))、《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FS-CH-67-005(02/02));体检文书的样式见附录一。1.4.4 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门诊、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书等。1.4.5 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规则》中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2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机构与职责2.1 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工作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2.2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2.3 体检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对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按相应医学标准进行体检,作出鉴定结论,并对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3.1《规则》B 分部的 67.13 至 67.35 规定了体检合格证的种类、临时体检合格证、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申请与颁发、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行使执照权利的限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体检合格证的补发、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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