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杜绝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机场正常的生产和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结合西南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以下简称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第三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驾驶员、行人以及与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须遵循避让航空器、道路右侧通行和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除机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机场交管部门)特别许可外,非机动车辆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对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西南地区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办法;(三)制作和换发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并建立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四)培训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人员,制发工作证件;(五)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六)每年度向民航总局公安局书面报告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七)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监管办职责:(一)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办法; (二)负责检查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确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监管办的指导、监督下,按授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三)负责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申领、核发和管理; (四)负责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秩序的日常巡视检查和违章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