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萍诉派尼科包装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一)案情简介2008 年 5 月 16 日,派尼科包装公司雇佣申请人王萍在其车间工作
根据公司规定,申请人有 60 天的试用期
同年 6 月 30 日,车间经理 John Hamilton 解雇了申请人,申请人称被解雇的原因是她拒绝了 John Hamilton 的追求,因此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派尼科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二) 证 据证据 1: 违纪行为意见书 时间:2008 年 6 月 2 日员工:王萍评价:效率低下,完不成流水线上的配额工作,离开工作位置的时间过长
领班:陈鹏 经理:John Hamilton员工意见:员工确认:王萍证据 2: 违纪行为意见书时间:2008 年 6 月 11 日员工:王萍评价:迟到 10 分钟,两次着装不合适 ,效率低下
领班:陈鹏 经理:John Hamilton员工意见:员工确认:王萍证据 3: 违纪行为意见书时间:2008 年 6 月 27 日员工:王萍评价:迟到 20 分钟,效率低下完不成流水线上的配额工作,休息时间过长
领班:陈鹏 经理:John Hamilton员工意见:员工确认:王萍证据 4: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尊敬的王萍女士: 2008 年 5 月 16 日你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规定了 60 天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由于你效率低下,经常迟到,各方面表现不佳 ,不能令本公司满意,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继续劳动合同,公司即日与你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发给你剩余工资 1000 元和 100 元的遣散费,共计人民币 1100 元
请在 6 月 30 日中午 12 时前办理交接手续,并领取本月的工资及相关费用
派尼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印)签发人:John Hamilton2008 年 6 月 30 日证据 5: 劳动合同劳合 17 号甲方(用工单位)名称:派尼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