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业主与业主大会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和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社区居委会可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第二章 业主与业主大会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的权利:(一)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管理活动的决定权;(二)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享有与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的义务:(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二)遵守业主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四)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