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的交通行为以及与交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昆明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本市五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东川区)范围内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第二章 车辆入城管理 第五条 凡载质量 1500 千克(含)以上的货运车辆和核定载人数 13 座(含)以上的客运车辆,不准在二环路以内行驶
即东二环路(石虎关立交桥至金星立交桥),北二环路(金星立交桥至黄土坡立交桥),西二环路(黄土坡立交桥至明波立交桥),南二环路(明波立交桥至石虎关立交桥)
第六条 凡载质量 1500 千克以下的货运车辆(含微型货车及客货两用车),每日 7:00-19:00 期间,不得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 承担抢险任务和运送生活必需品及接送职工上下班等有特殊需要的上述机动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入城通行证,并按入城通行证上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八条 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入城通行证的车辆,每日上午7:00-8:30、下午 17:00-19:00 两段高峰期禁止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行驶
第九条 凡未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入城准行证的两轮、三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一律不得在一环路即环城东路、环城南路、西昌路、一二一大街、环城北路(不含上述道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条 禁止摩托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从事经营性客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