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内业管理文书(一)《交通执法案件处理卷宗》使用说明:适用于一案一档的卷宗封面,按省厅印制的统一格式使用。(二)《交通执法案件处理目录》使用说明:应按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声像资料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列。(三)《交通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使用说明:发现违法事项,应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职责权限予以立案,并履行报批手续。1、“案由”,按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违法行为种类填写。(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建设需要永久占用公路)。(公路法第 44 条)(2)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穿(跨)越或架(埋)设设施(公路法第 45 条):a、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b、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c、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线等设施;d、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3)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公路法第 46 条)a 摆摊设点;b 堆放物品;c 倾倒垃圾;d 设置障碍;e 挖沟引水;f 占道加水;g 污染公路;h 打场晒粮;i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j 其它:违章停车;占道作业;车辆载货触地;堵塞公路边沟等。(4)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公路法第 47 条第 1 款)a、在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和小型桥梁周围一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条例第 8 条)b、在渡口周围二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c、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d、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e、其它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5)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公路法第 48 条)(6)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行驶公路:(公路法第 50 条第 1 款)a、擅自行驶公路;b、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管理规定第 15 条)c、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超限管理规定第 16 条)d、未携带《通行证》或未按《通行证》要求行驶。(超限管理规定第 14 条)(7)在公路上试刹车。(公路法第 51 条)(8)损坏、擅自涂改、移动公路附属设施。(公路法第 52 条第 1 款)(9)损坏公路未及时报告。(公路法第 53 条)(10)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a、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法第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