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一、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定义 1、《准化法》、《准化法实施条例》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2、我国标准的两种类别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的四个等级 1)国家标准 GB/×××××--×××× 2)行业标准 DL/T××××--×××× 3)地方标准 DB 14/ T94—20024)企业标准 Q/GDW×××--×××× 3、我国标准的三个层次基础标准;如术语、分类、标志标准;通用标准:如建筑材料、检测技术、施工安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通用标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专用标准:对应于通用标准,就有一系列专用标准。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强制性条文是技术法规,不执行就是违法。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二是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就是说,如果不执行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质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然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编制及修订情况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标准化部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电力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的编制修订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为了保证其适用性,中电联又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形成 2006 年版《电力强条》,建设部以建标〔2006〕102 号文发布,于 2006 年 9 月 1 日起 实施,并及时召开了《强制性条文》宣贯会。四、《强制性条文》在电力建设中的执行情况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要长抓不懈,要加快监管工作的法制化进程。《电力强条》就是我们电力建设中必须执行的重要内容,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执行《电力强条》是从技术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也作为国务院“质管条例”的配套文件,是政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依据。第二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结构组成一、2006 年版《电力强条》概述从现行的强制性电力技术标准中摘录了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并必须执行的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