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A)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9 年 9 月核准)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二、被保险人:凡 0 至 60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合同约定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 1 年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 40%,并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下同),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 1 年后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下表所列: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周岁)小于1616 至 2526 至 6061 至 7575 以上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 3倍保险金额的 5 倍保险金额的 2 倍保险金额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 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 2 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 2 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 2 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五条 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 90 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 90 天后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