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几点思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是新时期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将长期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
对于和谐社会的内涵,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海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促进和谐社会建立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充分履行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笔者试就海关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应发挥的作用谈几点想法,以供参考
一、海关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应发挥作用的法理思考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对国家法律的执行是海关最根本的职责,通过法律的实施,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得以调整,而通过这种调整,一方面维护和促进了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化解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从而不断地追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实现两者之间的利益协调
为此,我们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对现行海关的执法理念及其制度进行完善,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首先,要强化“公共服务”的法律观念
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利益协调的社会,但在现实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既相一致又相冲突
与利益关系的一致与冲突相对应,海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分别呈现出“服务与合作”的互相信任关系和“命令与服从”的斗争或对抗关系两种不同的状态
既然我们应当倡导和促进利益关系的一致性,就决定着海关与相第1页共3页对人之间关系应当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相互信任关系,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命令与服从的对抗关系
即强调海关行使职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