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 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考评与执法过错追究 第一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 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 一、规划行政监督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 区规划的;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 二、规划执法监督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第 1 页 共 12 页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 恢复使用的。 三、相关行为监督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 门。 第二节行政执法考评 一、考评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与落实,包括组织领导、执法责任分解、执法责任公示、建立学法用法制度、开展法制宣传和培训等情况; (二)法定职责的履行,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对行政执法过错及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落实,主要包括制定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