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范文 XX 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 (1990年4月7日 XX 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1990年6月18日 XX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7月30日 XX 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 XX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XX 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 XX 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第五条 XX 市规划局是 XX 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XX 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第八条 XX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 XX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转报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第 1 页 共 10 页政府应每五年全面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作出报告;每十年组织修订或调整一次,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主城以外各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在 XX 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卫星城镇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