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某某工程工期延长索赔报告(精华) 第1页,共15页 工程联系单 GD22023893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 主送 抄送 事由:关于***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相关事宜 (完整)某某工程工期延长索赔报告(精华) 第2页,共15页 工程联系单 GD22023893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 主送 抄送 事由:关于***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相关事宜 关于***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的报告 承蒙贵司的信任,贵我双方才有机会在**开展了良好的合作,双方于2013 年9 月2 日签订了《**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CSCEC4hn-(2013)009LHDS-总承包001】(以下简称土建施工合同),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土建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四条、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50 天(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拟从2013 年9 月19 日开始施工,至2014 年11 月12 日竣工完成(本工期含外脚手架在完成幕墙工作后方拆除的工期在内,本工期外排栅必须按照全立面考虑且需外墙幕墙工程完成后方可拆除,但外墙幕墙工期超过计划工期,费用另行协商解决),截止本函件发出日2015 年7 月4 日止,机电工程、幕墙工程、公共精装修工程、室外市政工程、智能化工程、燃气工程、智能化系统设备工程、永久电梯工程等均未在总承包合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时间前完成招标、提供甲供料及按时完工,由**工程总进度计划横道图(详附件二)中可以看出,上述各专业分包工程的由贵司准许进场施工的时间及竣工时间已远落后于总进度计划横道图。针对以上工期延长事实,我司于2014 年9 月24 日、2014 年11 月8 日上报贵司编号为:CSCEC4hn—LHDS—YZ—012 和CSCEC4hn-LHDS-YZ-017(详附件三、四)的函件,截止本函发出日2015 年7 月4 日,未收到业主对此函件提出回复及异议。由于贵司控制延后各指定分包工程定标时间、开工时间和完工时间,对在建分部分项工程控制定板、甲供料、验收、不组织协调解决问题等措施在主观上延后工期,经我司要求贵司明确竣工时间,贵司迟迟未予明确,造成我司无法合理安排施工要素及资源,有关人工费、管理费、周转材料租赁费、板房租赁费用、塔吊及施工电梯租赁费用、施工机具使用费、工程维护费、水电费、办公消耗费用、经营费用、物价上涨费用等等有关费用将延工期的延长大幅增加,贵司应予合理补偿给我司,以避免我司因承建**工期(完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