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执法能力——新形势下强化检察机关执法能力的途径探析2010年,检察机关按党中央部署,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三项重点工作,这是党中央从更好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准确把握新时期政法工作规律,深刻总结近年来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有效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治本之策。三项重点工作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而且是当前检察工作的根本,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推动自身科学发展的关键和基础。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坚持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载体,纳入检察工作的总体部署,着力解决检察环节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给检察机关各部门提升执法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从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深化办案、加强学习培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加强队伍管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从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和司法工作特点来看,一切工作的实施都离不开两个机制,一个是检察机关,一个是检察官,两个机制的和谐运行,是完成检察使命的决定因素,联系两个机制的枢纽就是检察机关对检察官的管理机制。检察工作的创新包含对检察官管理的创新,检察官管理的创新能有效促进检察工作的创新,检察官管理创新也是推进检察改革、提高检察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必要措施。本文就检察官管理创新作如下探讨。一、现行检察队伍管理机制分析现阶段涉及检察官管理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称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下称(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下称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除此而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官纪律、职业道德、廉洁从检方面都制定了管理规定,这些法规在检察官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保证了国家检察权的依法实施。对检察官的范围,检察官法第二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检察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事实上,检察官的等级主要是按行政职务确定,至于德才表现、1业务水平等因没有与行政级别和检察官等级相对应的考察、考核办法,因此晋升检察官等级和行政级别也只是法律条文上的表述而已。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虽然规定了按工作年限晋升检察官等级的梯度,但主要级别仍只能在行政级别限定的范围内晋升。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第五目对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的等级规定为三至五级。担任检察员的行政级别为副科级,普通检察官二级以上为检察员,也就是说二级以上检察官行政级别必须是副科级以上检察官。目前检察官等级的晋升程序是,普通检察官三至五级(也就是12级检察官中的最低三级)由检察长任命助理检察员,再报上级院审批检察官等级;二级以上检察官先由党委部门批准拟任检察官的行政级别后提请人大机关任命检察官职务,再报上级检察院审批检察官等级。由此不难看出,我国当前检察机关和其它行政机关彼此都是行政层级树上的不同分叉,检察机关也就自然难以摆脱行政模式的束缚。检察官首先要看行政级别,挂不上行政级别其它就都是空的,在这种背景下,检察官如何按照检察规律去办事便自然是一个大问题。就现阶段检察人员结构来说,副科级以下的检察官占比例最大,也是具体承办案件的主要力量。也就是说,被打上行政模式烙印的检察人员绝大部分是科级以下国家干部,他们在检察队伍里奋斗一生的退休待遇也很难超过科级,由此产生监督乏力的问题也就在所难免。检察管理工作要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