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公示缺陷的产生及其补救内容提要动产抵押公示缺陷的产生基于动产抵押权自身性质与其权利标的物对公示方式的不同要求动产抵押权只能采用登记作为公示方式而从效力上讲又必须采登记对抗主义但这样的结果是产生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的对抗登记作为公示方式有过分保护抵押权人之嫌疑;可能暴露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第三人查阅繁杂不利于交易的便捷;登记手续繁杂增加当事人的负担这些弊端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使之得到克服和缓和关键字动产抵押、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主义、意思主义、补救1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将制订民法典列入了议事日程民法典草案也已经由学者形成建议稿据已经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动产抵押已经被纳入其中动产抵押是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它与传统的担保物权理论相冲突突出表现在它的公示方式的天然欠缺上立法上对这一制度的补救只能采用登记制度但是登记制度与动产抵押的结合并不能当然产生让人满意的结果动产公示缺陷如何克服是个有价值的课题笔者期望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能对将来制定的民法典提供有益的信息一、动产抵押公示缺陷的产生机理担保物权根据标的物的特点可以分为动产担保和不动产担保根据担保自身的特点可以分为抵押权、质权、留质权抵押权以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特点而质权以移转对标的物的占有为特点在传统的担保物权制度中抵押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因此抵押权也是不动产物权这样一方面抵押权标的为不动产而不动产要求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另一方面抵押权权利本身要求不移转占有自然也不能以占有为公示2方式而公示方式除了交付占有外只有登记也就是说抵押权客观上要求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因此在传统担保制度中抵押权制度在公示方面理论上是畅通的实际上根据物权变动的要求物权的变动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表征于外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各国普遍采取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占有)的公示方式抵押权由于不以移转占有为要件的特点公示方式只能采用登记方式因此只有将抵押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