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马俊驹、李茂年、欧阳琛关键词:动产/担保物权/并存/效力内容提要: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可分为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和不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
其基本样态有抵押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并存,转质、留置权与留置权的并存,抵押权和质权的并存,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并存,质权与留置权的并存
解决其效力顺序的基本规则为登记优先、直接占有优先、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优先
在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数个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必须解决何者效力优先的问题,才能避免数个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这就需要设立一定的秩序与规则
动产由于其公示方式的简单、流转上的便捷,常常发生数个担保物权并存而引发担保物权之间受偿效力顺序问题
笔者拟对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作具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抽象出解决效力顺序问题的基本规则
一、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的成立要件与基本样态动产上担保物权的并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同一件动产
存在于同一动产上的数项担保物权之种类,既可为异类(如抵押权与质权),也可为同类(如两项抵押权)
但它们必须附着于同一件动产之上
存在于不同动产之上的各个担保物权之间,则不发生并存问题
2、数个担保物权在存续期间上须有交叉
如果一项财产上前设的某一担保物权消灭之后又设定或成立新的担保物权,则不发生并存的问题;原有并存关系的两个担保物权中的任何一个消灭时,并存关系也随之解除
3、并存的数个担保物权,各因不同的法律事实而成立
同一个法律事实不可能引起两个担保物权的产生,自然更不可能引起并存问题
并且,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彼此独立
4、并存的数个担保物权之间,须发生或可能发生效力上的冲突
其效力冲突,主要表现为效力的实现顺序
在担保物权发生并存的情况下,无论哪一个担保物权优先行使与实现,都将会对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使与实现产生消极影响,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