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利弊及规制建议作者:陈良吴海珍夏童芯张河忠胡晶晶来源:《卷宗》2017 年第 08 期关键词:职业打假人、利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假买假。本文系 2016 年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暨新苗人才计划《“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利弊及规制建议--以对嘉兴地区的实证分析为基础》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6R42100141 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得在购买行为中处于一定劣势的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有法可依,获得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孕育出了一批知假买假,进行高额索赔 ,以此为生的“职业打假人”。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出现的确给消费市场带来了较大的冲击,使一部分不法商家闻风丧胆,为市场洁净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对遏制市场制假售假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 ;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动机不纯,他们的打假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赚钱,迫使制假售假者“花钱消灾”,使得某些不法厂商“选择性”地对待消费维权行为,甚至出现制假售假更严重、更隐秘的情况,使得监管难度和普通消费者维权难度増大。由于消费市场涉及面广,存在多样性、多面性和复杂性 ,因此,本课题旨在以嘉兴地区“职业打假人”出现的消保纠纷为例,分析“职业打假人”在消费市场和维权监管中存在的利与弊,并探究如何在实务依法对其进行规制。2 职业打假人的定义、其存在的利弊2.1 对职业打假人的定义“职业打假人”是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在长期以来打假的过程中,一队人马异军突起,他们出没于大小超市商场,以敏锐的目光搜索产品的各种问题,在专业化地保全证据后,随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及《食品安全法的十倍》的十倍赔偿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提出索赔,有时也伴随着向政府部门要求信息公开、进行举报投诉等其他活动。他们就是“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的共同特点是,以打假为职业,利用《消法》第 49 条双倍赔偿的规定,知假买假然后索赔,从中牟利。职业打假从一出现就备受全社会关注,经历了从一片盛赞到毁誉参半的转变。到目前为止,其打假维权仍处于法律边缘。争论的核心就是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2.2 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利处和弊处2.2.1 利处1.弥补维权主体的空缺如果说普通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不足,这并不是很靠谱。因为买到问题商品,大多数消费者都会选择忍气吞声,一个是因为取证难,毕竟谁买东西也不是抱着侦探的心态,那样多累;另一个原因是维权成本高,为了一次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