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内蒙古自治区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09]72号)和《通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补充方案》(通合发[2009]8号)精神,为使农民群众享有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合作医疗制度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收支平衡,报销及时兑现,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凡持本旗农业户口的农民,农林牧场、水库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职工除外),均可在户籍所在苏木镇参加合作医疗
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
第五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以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旗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合管会)由旗长任主任,分管副旗长为副主任,卫生、宣传、财政、民政、农牧业、发展和改革、工商、药监、扶贫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代表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负责全旗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合管办),是全旗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挂靠在旗卫生局
第七条旗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旗监委会),由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卫生、财政、工商、药监、扶贫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负责全旗合作医疗的监督和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