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目前信托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关于目前信托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自《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继颁布及实施以来,我国信托业步入以回归信托主业为特征的全新发展阶段,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也日趋完善,然而与信托业务配套的税收制度并未建立,不健全、不清晰的信托税制制约了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发展,甚至给信托公司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
以下就针对信托税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一、目前信托税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其自营业务征税比较明确,主要体现为纳税义务人及税目都相对清晰,所以一般经济业务的税收政策还较为适用
但是对于复杂的信托业务来说,在其各业务环节中,如信托成立、存续及清算等,哪些环节需要交税
谁应当是纳税义务人
如何确定应税的项目、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
如何申报和缴纳信托所得
这些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现有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并未考虑信托本身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表达方式、实践方式的多样性和新颖性,因此导致信托课税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同时,各信托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多是按照自己的理解纳税,如同一类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税务处理也存在差异,部分信托公司纳税,而部分信托公司未纳税,造成比较混乱的局面
具体如下:1
部分信托公司重复纳税,受托人的税务负担较重现行的税制没有考虑信托业务所有权的二元化问题
一是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伴随着产权的转移,则要交纳一定的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而当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资产还给委托人的时候,同样发生了产权转移,还是要交纳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
这就造成了对同一税源的二次征税
二是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收益产生的税负与受益人及受托人收到信托利益后产生的税负相重复
目前部分信托公司面临着类似的重复纳税问题,使得信托活动的税负相对较重,压缩了受益人的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