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保障残疾人权利,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是残疾人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对于残疾人融入社会,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具有基础性、关键性的作用
为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推动特殊教育发展,教育部于2010年正式启动了《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现就送审稿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和思路1994年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161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和教育的发展,法治环境的变化,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一)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残疾人教育的重大决策,为修订条例提供了坚实基础
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特殊教育作为一种教育形式予以专门规定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支持特殊教育”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近年来,各级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支持力度
残疾人教育地位作用、保障条件等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修订《条例》提供了坚实基础
(二)相关上位法的修订,对修订《条例》提出了迫切要求
《条例》的上位法之一--《残疾人保障法》于2008年进行了修订,其中将“着重发展义务教育”修改为“保障义务教育”,完善了残疾的范畴
《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做了全面修订,明确将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作为对残疾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形式
这些法律规定的变化,需要修改《条例》,予以回应和具体化
2007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其中提出的有关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原则与理念,也需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