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3]128号1993年6月5日)沿海各港务监督,港航监督、各有船单位:为了适应沿海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海上交通正常秩序,做好海上通航安全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理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工作的各个环节,分清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及其管辖区域,履行在世界航行警告事务中所应承担的义务,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以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请各有关单位和人员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各港台管辖区由分台负责报总台批准
今后,如需增加新的港台或调整管辖区,仍应先由分台负责协调,然后报总台批准
2.为维护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工作的严肃性、统一性.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目前暂在沿海15个港监设立航行警告台(简称港台)
3为了便于相互之间的横向联系,各港台和未设港台的其他港监应配备电传机、传真机和直拨电话等必要的通讯手段
4.各港监应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使那些没有配备通讯设备的小型船舶尽可能及时得到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信息
如:利用广播电台播发或在签证处张贴、公告等
拥有这类船舶的单位或公司有责任将港监发布的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及时转告所属船舶
这类船舶进出港口前应主动向港监或代理人了解与本港或下一港口或途中海域有关的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5.各港监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所使用的文头、标题、图章等不再用“航海警告”和“航海通告”一律采用“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6请各港监于今年11月30日前将我局推荐的“中文航行警告格式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报我局,以便修改后正式颁布施行
7.沿海各省(市、自治区)港航监督部门,应与相关的分台配合,共同做好本省(市、自治区)内各港务(航)监督的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