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上) 「内容提要」将来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债与责任以及侵权行为的体系应当如何安排
对此学者论说不一,作者在本文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本文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七点:(一)对近现代民法典将债与责任融为一体的编制体例的历史渊源和理论根据作了剖析,指出了其历史的合理性与现代的局限性
(二)从现代法律责任概念与理论观察,民法学上强调责任是债的担保的观点,与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相矛盾
(三)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侵权行为责任(损害赔偿)转化为债的观念,已与现代发展了的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相抵触
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是责任而不是债
为制裁侵权行为,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应当将侵权行为从债的体系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与债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
(四)现代民法实践的发展,需要将责任从债的体系中分离出来,建立民事责任制度,构建科学的民事责任体系
(五)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章,自成体系,有其合理性,但将来制定民法典时,不能照搬民法通则的体系
(六)民法通则规定的十种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有首创性,但也有不严谨之处
本文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并借鉴外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归纳了五类民事责任,共11种责任形式
(七)将来民法典总的框架分八编,即总则、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不单独成编,而是分散在总则与分则之中
总则中对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一般问题作简要的规定
债编通则专章规定违反债的责任;各种具体债的关系中,结合债务对责任作相应的具体规定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与继承五编,只规定有关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内容,对这些权利的侵害与保护,在侵权行为编作规定,并使侵权行为法体系化
「关 键 词」民法、债、责任、分离 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重体系,重条理
债法被称为民法关系的核心,债编通则被称为债法理论的总汇
但是在结构上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