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全区质监系统科学研究及管理的水平,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质监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科技进步工作的要求,通过专家组审查论证,列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质监局)年度科研计划,由系统内的法人单位承担,具体课题研究人员参与,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 项目的管理实行课题制。经自治区质监局立项审批列入系统内科研计划的项目,均应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 第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课题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具体办理系统内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经费补贴、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和科技奖励等有关工作。 1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六条 项目范围主要包括: (一)检验和检测技术研究与开发; (二)检测与校准原理和方法研究; (三)检测结果诊断分析研究; (四)计量器具及专用设备研究与开发; (五)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产品质量评价规则及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修订研究; (六)质量技术监督领域软课题研究; (七)其他相关课题研究。 第七条 申报自治区级项目及系统内科研计划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立项申请理由充分、准确,创新点明显、技术路线可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条件和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鼓励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课题组主要成员有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研究能力和时间; (四)课题组负责人原则上要求由系统内各专业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者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担任; (五)经费预算合理,项目承担单位有明确的经费保障; (六)课题组负责人每年申请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 2 凡未能按期完成己批准立项项目的课题组负责人不得再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七)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不能继续申报项目; (七)项目立项申请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