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军医进修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强军战略方针,进一步规范我院博士后队伍建设,更好地吸引、培养、管理和使用高层次人才,促进医院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四总部[2003]政联字第9 号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在军队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组织。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在军队院校科研机构、医院、试验基地等单位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 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我院设立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条 博士后是指经批准并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注册,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博士后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不列入正式编制,但连续计算工龄,是一种经历,主要从事具有探索、开拓、创新性质的科学研究。 第四条 我院博士后工作实行医院统一管理,采取医院、科室和导师三级负责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院学科人才评鉴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科研、训练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由医务部主任、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医务部分管科研、训练工作的副主任、 2 政治部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主任、院务部部长、护理部主任,医务部科研处、训练(研究生)处,政治部干部处,院务部军务处、财务处、基建营房处,学员队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制定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干部处分管博士后工作的干事为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博士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具体实施、博士后工作的计划管理、组织协调。 第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管理工作归口负责。 医务部科研处负责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行管理考核。 训练(研究生)处负责对博士后合作导师进行资格遴选,对博士后招收提出意见,协同干部处对博士后进出站及年度工作进行考核,以及有关档案材料的保存和管理等。 政治部干部处负责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日常建设和国家、军队有关博士后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认定、博士后指导小组的审定、申请博士后招生指标、拟制博士后招生计划、申请入站人员的受理、拟入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