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 (更新至 2 0 1 1 年 4 月1 9 日3 0 4 个问答录) 问 304: 炼 油 厂 将 自 产 成 品 油 用 于 本 单 位 客 运 汽 车 ,是否免缴消费税
18 一家生产成品油的炼油厂,将自产的成品油用于本单位的客运汽车(接送员工上下班),是否可以免缴消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 号)规定,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因此,该单位将自产成品油用于汽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不符合上述规定,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问 303: 房开司将 开发产 品 转自 用 ,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缴营业税
18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转为出租用或固定资产),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缴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也没有取得经济利益收入,即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问 302: 装饰装潢公司为客 户代购辅助材料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18 某装饰装潢公司为客户代购辅助材料,主要原材料则由客户自购
请问,该装饰装潢公司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