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渊源包括(表现形式):国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国际条约:最重要的多边条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运用较多。一旦被当事人加以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大陆法系: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以法德为代表。亦称“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 (一)大陆法系的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 (二)大陆法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等。 (三)主张编纂法典。 (四)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而不是判例。在司法过程中,法官的判决只是起着加强对法律的解释作用。 (五)大陆法系上述特征,都是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或者说,大陆法全面地继承了罗马法的主要内容才形成了其上述特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成文法系相对应存在。其中包括了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英国法的结构和特点 1、以判例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2、重视程序法。大陆法国家重视实体法。“救济先于权利” 3、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两大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法律分类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美:联邦法和州法) 法的主要形式 成文法 判例法 主张编纂法典 不注重法典编纂 重视实体法 重视程序法 代理法 代理的种类 大陆法系:代理权的产生 法定代理:由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1)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 (2)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 (3)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 意定代理: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同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 英美法:明示的授权,默示的授权,不容否认的代理,客观必需的代理权,追认的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