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2019 年 11 月 25 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67 号公布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收藏、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级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制度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评审、政策咨询等工作,应当听取专家库成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