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资发【2007】13号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竞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制,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4〕66号)、《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0号)、《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9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具体包括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省属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 第三条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转让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企业国有产权或涉及的国有产权,不得列入转让范围: (一)国家规定禁止转让的; (二)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关系不清,尚未界定的; (三)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或不宜转让的; (四)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 (五)存在其他不宜转让情形的。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另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及其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和其他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由省国资委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所出资企业子公司及子公司下属企业所持有的国有产权拟采用公开挂牌、进场交易的转让项目,由所出资企业审批。 省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照省政府浙政办发〔2005〕69号相关规定办理。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转换、资产核销、剥离、提留等资产处置行为的,该处置行为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国资委审批。 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以及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