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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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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 江 省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医 师 执 业 管 理 , 提 高 医 师 素 质 , 保 证 医 疗 质量 和 医 疗 安 全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卫生部《 医 师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 、《 执 业 医 师 注册管 理 办 法 》 相关规定 , 结合我省 实 际, 制定 本实 施 细 则 。 第 二条 本细 则 所称医 师 定 期 考 核 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 按照医 师 执 业 标准对医 师 的业 务水平、工作业 绩、职业 道德等情况进行的考 核 。 第 三条 本细 则 适用于依法 取得医 师 资格(执 业 医 师 或执 业 助理医 师 ), 经注册在各级各类医 疗 、预防、保 健机构中 执 业 的医 师 。 第 四条 定 期 考 核 应当 坚 持 客 观 、科 学 、公 平、公 正 、公 开 原 则 。 第 五 条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分 为 执 业 医 师 考 核 和 执 业 助理 医 师 考 核 。考 核 类别 分 为 临 床 、中 医 、口 腔 和 公 共 卫生。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每 两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每 个 周 期 的医 师 考 核 应在本周期 第 二年 度 的 5 月 底 以前 完 成 。 医 疗 、预防、保 健机构新 录 用医 学 毕 业 生, 待 其 取得医 师 资格执业 满 两 年 后 开 始 考 核 ; 录 用已 取得医 师 资格的人 员 , 需 原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考 核 机构提 供 的定 期 考 核 合格证 明 , 未 考 核 的由 原 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 供 证 明 。 第 六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 管 其 负 责 注册的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工作。 2 第 七 条 考 核 机 构 应 当 在 考 核 工 作 结 束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考 核结 果 书 面 报 负 责 被 考 核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应 及 时 将 考 核 结 果 记 录 , 并 依 法 对 考 核 不 合 格 医 师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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