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 号)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 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除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外),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 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 中所列的化学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或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应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汽油、柴油、煤油)的单位应申领甲种经营许可证;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申领乙种经营许可证
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申领甲种危险化学 2 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批和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批和颁发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主管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剧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本办法中省、部属企业的下属经营单位是指省、部属企业全资、控股和由省、部属企业负责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第二章 审批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 《仓库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