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结构安全 排查技术导则( 试 行 ) 1 总则 1.0.1 为 了 指 导 和 规 范 城 镇 既 有 住 宅 房 屋 结 构 安 全 排 查 , 及 时 发现 和 治 理 危 险 房 屋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 制 定 本 导则 。 1.0.2 本 导 则 适 用 于 浙 江 省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上 的 既 有 住 宅 房 屋 的 结构 安 全 排 查 工 作 。 其 他 民 用 建 筑 的 结 构 安 全 排 查 可 参 照 执 行 。 1.0.3 房 屋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时 , 可 列 为 排 查 重 点 : 1.浅 基 础 房 屋 ( 包 括 天 然 地 基 和 经 地 基 处 理 后 的 天 然 地 基 基础 ); 2.场 地 和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的 房 屋 ; 3.砖 混 结 构 的 房 屋 ; 4.采 用 预 制 多 孔 板 楼 ( 屋 ) 盖 的 房 屋 ; 5.大 跨 结 构 的 房 屋 ; 6.上 世 纪80 年 代 、90 年 代 建 设的 房 屋 ; 7.已达到或接近设计使用 年 限的 房 屋 ; 8.临街破墙开店等结 构 或使用 功能有 较大 变动的 房 屋 ; 9.勘察、设计、施工 资料等不齐全 的 房 屋 ; 10.群 众 反映有 结 构 安 全 问题的 其 他 房 屋 。 2 1.0.4 房 屋 结 构 安 全 排 查 除 应 符 合 本 导 则 的 规 定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 要求。 3 2 排查分类 2.0.1 房 屋 结 构 安 全 排 查 中 应 当 根 据 房 屋 存 在 问 题 严 重 性 程 度 分为 甲 类 、乙类 和丙类 三个类 别。其中 ,检查 中 未发现结 构 安 全 问题 、可以正常使用的房 屋 ,划为 甲 类 ;检查 中 发现的质量问 题 不严 重 、不影响安 全 使用的房 屋 ,划为 乙类 ;检查 中 发现存 在 比较严 重 的结 构 安 全 问 题 、影响安 全 使用的房 屋 ,划为 丙类 。 2.0.2 对丙类 房 屋 ,应 委托专业单位依据 国家相关标准对房 屋 的危险性 进行评估或鉴定。 2.0.3 排 查 阶段的房 屋 分 类 应 以整幢房 屋 的地基基础、结 构 构 件危险程 度 为 基础,结 合历史状态、环境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