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公司关于供电企业农村电工招聘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工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农村电工招聘工作,提高农村电工队伍素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系统各市级供电企业、全资县级供电企业、代管县级供电企业(以下统称供电企业)农村电工招聘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村电工用工形式按《浙江省乡(镇)农电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经贸能源[2001]1350 号)文件规定,实行劳务派遣(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供电企业是用工单位
第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供电企业提出的用工数量、用工条件以及人员素质要求,定向为供电企业录用农村电工
录用后的人员派遣到供电企业工作
第五条 农村电工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遵循从严控制、定员定编、按需聘用、计划招聘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电工招聘实行分级管理
省公司负责政策制订、定员核定、年度招聘计划、用工人员批准;各市级供电企业负责组织协调、劳动定员、年度招聘计划、用工人员审核;县级供电企业组织实施
各市级供电企业下属供电分局(用管所)的农村电工招聘由市级供电企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供电企业在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委托或授权后,组织实施农村电工的招聘工作
农村电工招聘应根据使用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农村电工均应安排在乡镇供电(营业)所一线生产工作岗位工作
第九条 新招聘人员统称农村电工
今后不再招聘新的电管员、兼职农村电工
第十条 供电企业应成立由本单位人力资源、农电、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招聘工作小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章 招聘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 农村电工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二条 根据农村电工在乡镇供电(营业)所工作的特点,农村电工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