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海关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企业操作指引 为了规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抵扣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的要求,自 2009年 4月 1日起,我省对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即纳税人从过去纳税申报时实行先申报抵扣海关缴款书,再进行稽核比对,改变为纳税人对需抵扣的海关缴款书要先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数据,在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取得比对相符信息的数据后才能申报抵扣。为了配合做好我省的试行工作,保障我市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规定及企业操作指引告知如下: 一、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期限说明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2009年 4月 1日起,应当在开具之日起 90天内(报送日期-填发日期≤90天)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在开具之日起90 天内”,是指从海关缴款书的填开日期至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稽核比对申请接收日期止,而且节假日不顺延,纳税人必须在90 天内申请稽核比对,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逾期未申请,是指超过报送的限定期限而未申请稽核比对,超过- 2 - 限定期限是指:报送日期-填发日期﹥90 天。企业要注意,不要认为海关缴款书在90 天内能够录入到电子申报软件里去就可以了,还要进行申请稽核比对的具体操作;虽然电子申报软件的录入日期小于90天, 但如果报送到税务机关的日期大于90 天, 则仍然是逾期报送数据,不得申请稽核比对,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4月申报期仍按原申报方法进行申报 2009 年 4 月申报期内(4 月 1 日至20 日),一般纳税人必须仍然使用版本号为“4.0-090218”的原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同样提供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受理方式,仍按原申报方法进行申报。其中对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的要求如下: 一般纳税人在 2009年 3月底前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按原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4月申报期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否则应按《通知》有关规定,统一通过新(升级后)的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1、 3 月底前取得的海关缴款书,按原办法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是指按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先抵扣后比对”的旧方式申请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