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VIP免费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_第1页
1/6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_第2页
2/6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_第3页
3/6
1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 0 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就贵公司于2009 年 12 月17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市金盘路12-8 号贵公司金来宫二楼会议室召开的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贵公司董事会发出并于2009 年12 月2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3、贵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5、贵公司的公司章程。 2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现场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贵公司向本所保证,贵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 7 3 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谨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根据 2009 年12 月1 日贵公司董事会七届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决议,以及 2009 年12 月2 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召开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09 年12 月17 日下午 13:30 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 本次股东大...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