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二○○五年六月 前 言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
我国政府提出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了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点和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的函》(环办函[2003]408 号),对我国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要求,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
本区划以《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为指导,结合海南的实际,对海南省进行了生态功能区划分,并提出了各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与生态保护措施
本区划旨在为海南省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林业、旅游业、工业等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海南省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了依据
本区划已 2005 年 6 月经省政府同意批准实施
- I - 目 录 一、概 况
1 (一)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