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六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及等级考核制度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 是指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务必记住) 上述导游人员的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在我国担任导游工作的人员,是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这与日常生活中人们俗称的“导游”不同。 第二,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而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接受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业务是导游人员概念的特征。 第三,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主要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向导”,一般是指为他人引路、带路;“讲解”,是指为旅游者解说、指点风景名胜;“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种旅行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行住宿、旅程、就餐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活动。 以导游人员服务时使用的语言为标准,导游人员可分为: 外国语导游员和中文导游员。(务必记住) 外国语导游员主要是为外国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目前我国已拥有英、法、日、德、西、俄、泰、越、阿拉伯、韩国语等语种的导游人员。 中文导游员一般是为国内旅游者,回内地,回国探亲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旅游者,按其不同要求提供相应语言服务的导游人员,目前我国主要提供普通话、地方话、少数民族语言的服务。 以职业性质为标准,导游人员可分为 :专职导游员、业余导游员和自由职业导游员。 专职导游员: 指长期受雇于某家旅行社,为该企业正式职员的导游员,是我国导游队伍的主力军。 业余导游员: 是指不以导游工作为主业,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工作的人。 自由职业导游员: 指以导游职业为主业,但不属于某家旅行社的正式职员,通过合同形式与其供职的旅行社建立权利义务关系。 1 5 0 年旅游的发展史证明,旅游业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工种无疑是导游工作。导游人员则是旅游接待第一线工作的关键人员,他们的服务不仅关系到旅行的成败、旅游者的利益以及旅行社的声誉,甚至整个国家的旅游形象。为了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把对导游人员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 1 9 8 7 年 1 1 月 3 0 日发布了《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暂行办法》 。(记住)此后还陆续发布了一些部门规章。为适应我国旅游业的发展,1 9 9 9 年 5 月 1 4 日,以朱镕基总理签署第2 6 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