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解读安环部安全法律法规及规定总书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民的生命为代价”安全是一条“红线”,是一条不可触碰的“红线”
安全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六、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安全相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安全相关规定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