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判 流 程 管 理 规 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果,确保司法公正,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及有关诉讼规定,并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审理管理制度化的原则;2、运作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3、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协调的原则;4、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诉讼经济原则。第四条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负责统一管理,各审判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第二章立案第五条实行立审分立原则,立案工作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实行柜台式窗口服务。案件从受理诉状、审查立案、诉讼费收取一般应一次性完成。第六条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由人民法庭负责,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向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第七条立案庭的立案工作包括下列事项:1、审查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2、审查执行(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庭负责审查)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3、对应当受理的案件决定预交诉讼费(包括申请执行费)的数额,并依法办理缓交诉讼费的报批手续。4、对刑事公诉案件,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5、对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6、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通知不予受理。并负责办理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第七条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由审监庭负责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申请,由审监庭交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第八条立案庭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具证据收据,通知当事人预交受理费或申请费,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上注明当事人联系电话。第九条立案庭在立案审查中,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起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第十条立案庭经立案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确定承办庭。第十一条一般案件(诉讼案件、申请执行案件)的立案全过程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的当天完成,重大、疑难的案件需报院长或者分管院长或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至迟不超过七天,刑事自诉案件不超过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