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判 流 程 管 理 规 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果,确保司法公正,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及有关诉讼规定,并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审理管理制度化的原则;2、运作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3、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协调的原则;4、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诉讼经济原则
第四条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负责统一管理,各审判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立案第五条实行立审分立原则,立案工作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实行柜台式窗口服务
案件从受理诉状、审查立案、诉讼费收取一般应一次性完成
第六条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由人民法庭负责,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向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
第七条立案庭的立案工作包括下列事项:1、审查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审查执行(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庭负责审查)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3、对应当受理的案件决定预交诉讼费(包括申请执行费)的数额,并依法办理缓交诉讼费的报批手续
4、对刑事公诉案件,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5、对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6、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通知不予受理
并负责办理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第七条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由审监庭负责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申请,由审监庭交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
第八条立案庭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具证据收据,通知当事人预交受理费或申请费,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