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规范侦查取证行为、防止刑讯逼供为违法取证情形的重要举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21 条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实践中,东部发达地区已经逐步实现了对全部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这些录音录像资料成为审查讯问过程合法性的重要工具,也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是否具有可采信性的重要工具。那么,面对越来越多的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如何进行审查呢?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总结出可能存在的以下十大违法类型,需要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倍加注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违法类型与非法证据排除是两个概念。 这里的违法情形并不意味着非法证据排除,很多情况是瑕疵证据而不是非法证据。一、无中生有型。 所谓无中生有型就是讯问笔录中记载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某些内容,在讯问录音录像中没有对应的内容。换言之,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没有讲过相关内容,但是在讯问笔录中却有记录。比如,明某、吕某故意伤害案,吕某的讯问笔录中记载了其与明某事先预谋的内容,但是对应的讯问录音录像中吕某根本没有做出这样的供述。二、自问自答型。 如所周知,讯问笔录的典型特征是“问答式”,也就是由侦查人员提问,犯罪嫌疑人回答,呈现出“一问一答”的模式。但是,实践中个别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则会出现由侦查人员“自问自答”的现象。有的是将答案包含在问题中,在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回答时,就由侦查人员回答, 再向犯罪嫌疑人确认“是”与“否”,在得到犯罪嫌疑人肯定性确认后,直接将侦查人员回答的话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予以记录。实践中,极个别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从头到尾都没有说什么话,只是在点头,偶尔说“是”,但是讯问笔录长达数页,显然是由侦查人员自问自答形成的笔录。三、单人讯问型。 刑事诉讼法第116 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但是实践中,单个侦查人员讯问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些案件, 虽然讯问笔录上记录的是两名侦查人员, 也有两名侦查人员签名,但是讯问录音录像中却显示系单个侦查人员在讯问。例如周某盗窃案,从录像上可以看出,长达 63 分钟的讯问过程,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四、掐头去尾型。 刑事诉讼法第121 条规定,录音或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但实践中,一些案件的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