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大学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xx 大学 x 监委字〔20xx〕1 号 xx 大学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监察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监察部、教育部监察局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工作必须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
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保障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监察工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日常参与、有效监督和有力保障的原则,认真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
第四条 学校监察对象包括院处级单位、由学校聘任的各级领导干部;其它人员由二级单位实施监察(属于严重违纪案件,学校可直接调查处理)
第五条 学校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履行职责,对学校最高行政机构负责,不受其它行政部门、群众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纪律上人人平等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建立举报制度
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对学校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监察委员会,主管学校监察工作;研究、决定监察工作重大事项,对学校执行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监察委员会下设监察处
监察处为监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九条 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对学校作出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监察对象正确行使职权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从政纪处分的申诉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行为;参与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