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和《XX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 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社团组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与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对外捐赠是指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主,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这种处置形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由于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主要包括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房屋拆迁等其它非正常损失。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未经批准的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