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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_1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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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XX 省 XX 县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1)双流民初字第 2799 号 原告杨正纯,男,汉族,1927 年 3 月 8 日出生,住 XX 省 XX县区民生乡垭口村 4 组。 原告谭华琼,女,汉族,1970 年 3 月 15 日出生,住 XX 省XX 县区民生乡垭口村 4 组。 原告杨清贵,男,汉族,2007 年 3 月 6 日出生,住 XX 省 XX县区民生乡垭口村 4 组。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银天宝,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川,男,汉族,1985 年 6 月 6 日出生,住 XX 省 XX 县区黄甲镇双华 8 组。 第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XX 省XX 市 XX 县区白河路四段 169 号“桂通.御苑枫景”售房部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魏。 委托代理人杨立志,男,汉族,1987 年 3 月 7 日出生,住XX 省 XX 市 XX 县区建设南路 57 号。 委托代理人钱义泽,男,汉族,1949 年 1 月 10 日出生, 住 XX 省 XX 县区东升棠湖北路一段 47 号 2 栋 1 单元 11 号。 本院于 2011 年 6 月 15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正纯、谭华琼、杨清贵诉被告阳川、第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易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 年 2 月 18日 0 时 30 许,被告阳川驾驶车牌号为川 a04y65 的小型轿车沿黄甲大道向双华路方向行使。行至黄甲大道天威新能源路口时,与死者杨昌生驾驶的川 u25105 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杨昌生死亡。经 XX 县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死者杨昌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阳川承担次要责任。阳川系川 a04y65 小车所有人,该车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投了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导致杨昌生死亡、车损,而应向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210199 元; 2、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50000 元; 3、判令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杨正纯、谭华琼、杨清贵支 付 156042.30 元(此款统一由原告谭华琼领取);向被告阳川支付 49051.84 元. 二、原告杨正纯、谭华琼、杨清贵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 2601 元由原告杨正纯、谭华琼、杨清贵承担 1820.70元,被告阳川承担 780.3 元。(已当庭履行完毕) 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代理审判员易炜二 0 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邱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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