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守法经营告知书 XX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守法经营告知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维护首都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生态环境,广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守法经营、文明经营意识。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教育为主”的管理原则,现就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1.企业应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2.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企业股东或者股份有限企业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3.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企业股东应依法缴付出资,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5.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验。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 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7.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8.企业破产、营业期限届满、解散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9.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欺诈消费者,不发布虚假广告,不作虚假宣传。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其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将被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且三年内限制办理工商登记。 请予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二〇一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