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 号)、《关于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72 号)精神,和《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梧政办发"2010"283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门诊及药店购药管理 第一条参保人员患病需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必须凭《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医保证》和《医保卡》先挂号后就诊。门诊护士、医生及收费员要对病人的《医保证》和《医保卡》认真进行核对。如发现人证不符的,应扣留其证、卡,并通知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处理。 因参保人员未出示《医保证》和《医保卡》造成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待遇的,责任由参保人员自负。 第二条参保人员就诊时,各定点医疗机构须使用有医保标志的处方。医生须按照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合理开具处方。门诊用药应按一张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主最多不超两种病。处方药量一般处方以 3 日量为限;慢性病一般不超过 7 日量;特殊慢性病不应超过两周量;静脉用药一般为 1-2 方。参保人员每次就诊的检查、诊断、治疗、用药情况应详细记载于病历本上。 第三条参保人员就诊时,不持证看病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医务人员有权拒绝开处方、检查单、治疗单和记账。 第四条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必须出示《医保证》和《医保卡》,药店工作人员应验证后再售药记账。 第五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个人账户或门诊补贴支付,用《医保卡》直接结算。个人账户或门诊补贴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和定点零售药店收费要严格遵守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自费药品、自费项目的费用不得在个人账户或门诊补贴中支付。 第七条经市医保专家委员会鉴定确认患有特殊慢性病者,经市医保管理所审批,可长期在门诊治疗,超个人账户或门诊补贴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后再到所在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二章住院管理 第八条参保人员患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持《医保证》、《医保卡》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住院手续,并按医院规定预交一定数额的住院预付金。办理了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