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6 建设工程工期与索赔风险防范 第一节 建设工程工期风险防范 一、风险防范口诀与要领: 口诀: 业主延误工期延,款配变专常抗辩; 经济补偿因事定,免除责任把证签。 要领: 由于发包人等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顺延,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延长,但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承包人延误工期的主张常见抗辩理由有:第一,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第二,发包人未尽到必要的协助配合义务;第三.发包人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加;第四,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延期。 面对发包人工期延误的索赔,经济补偿的确定要因情况而定;承包人要证明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以免除自己的责任,最有力的证据为工期签证。 二、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 278.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8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84.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28.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9.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解释》 14.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5.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