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新闻 2008-08-08 16:19:54 阅读134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任何用工单位和任何劳动关系之间,均不得违反执行。山东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的,对于山东省辖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有效。省政府还同时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颁布后,各市政府还要按规定程序调整本市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标准仅适于困难企业。 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山东省最近四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分别在2002年、2004年、2006年和2007年。每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一些单位都会以此为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对此,该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不能将 “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另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中,有些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有: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法定工作时间”是指,依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生育、节育、年休、工伤、职业病、直系亲属死亡等原因按国家规定休息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为查阅方便,现将最近几年调整的标准附后。 一、2007 年山东各市最低工资标准 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 东营市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 610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淄川区、博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