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规 范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银 发 [2006]71 号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 各 分 行 、营业管 理 部 ,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 深圳市中心支行 , 各 政策性银 行 、国有 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 行 : 针对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制度执行 和人 民 币 银 行结 算 账 户 管 理 系统(以下简称账 户 管 理 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 情况和问 题 , 为进一步规 范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现就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下: 一、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开立 (一)基本存款账 户 1、机关 和实行 预算 管 理 的 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 户 ,应出示《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法》(中国人 民 银 行令[2003]第 5 号 , 以下简称《 办法》)第十七条规 定的 证明文件。因年代久远, 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 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 批文或登记证书的 , 凭上 级单位或主管 部门出具的 证明及财政部 门同意其开户 的 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 户 。 机关 和实行 预算 管 理 的 事业单位出具的 政府人 事部 门或编制委员会的 批文或登记证书上 , 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 名称 的 , 可 以 分 别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 以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名 称 分 别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录 入 账户 管 理 系 统 时 , 如 该 类 单 位 有 两 个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可 分 别 录入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的 名 称 对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如 该 类 单位 只 有 一 个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则 只 可 录 入 一 个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且 该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上 的 单 位 名 称 应 与 其 开 立 的 基 本 存 款账 户 名 称 一 致 。 2、 外 地 常 设 机 构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 应 出 具 其 驻 在 地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文 。 对 于 已 经 取 消 对 外 地 常 设 机 构 审 批 的省 ( 市 ) , 外 地 常 设 机 构 应 出 具 派 出 地 政 府 ...